Life Young Group Limited(「我们」、「我们的」)于收集、储存、使用及传送个人资料时将尊重阁下的法定私隐权利,而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将说明我们的私隐实务。请细阅以下内容,以了解我们如何处理阁下的个人资料的政策和实务。本政策可能不时予以修订。如本私隐政策声明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抵触,概以英文版本为准。「个人资料」指任何个人身份识别资料或敏感资料(例如姓名、职业、地址、联络详情、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出生日期、电邮地址、电话号码、信用卡资料、阁下的年龄、阁下的婚姻状况、阁下的雇主、阁下的收入、统计资料)。
于阁下购买疗程服务、购物或申请成为我们的会员时,可能会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
我们可能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用于的目的,分有责任提供资料的目的及可自愿提供资料的目的。如个人资料用于有责任提供资料的目的,此等个人资料将不会于会员申请表格内注明为「不须要提供资料」,如阁下希望我们向阁下提供所申请的服务,阁下必须向我们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只为用于可自愿提供资料的目的,则阁下可决定是否向我们提供该等资料。
阁下有责任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的目的为:
阁下可自愿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所涉及的目的为:
为保障阁下个人资料的私隐权,本公司确保在收集、使用、保留、转移及查阅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常规,均符合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的规定。
在试用/购买本公司疗程或产品前,本公司会要求阁下出示香港身分证正本,并记录阁下的身分证编号。阁下如不欲出示身分证正本,本公司保留向阁下提供任何服务或产品的权利。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7A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将身分证转让给他人,即属犯罪。
阁下或须不时提供可辨识阁下个人身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阁下的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住址、电邮地址、信用卡资料、教育程度、职业、家庭收入、兴趣及喜好活动等。如阁下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令本公司无法为阁下提供适切的服务。如 阁下未满十八岁,必须先得到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方可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可辨识个人身分的资料。
直销内容阁下一旦向本公司提供可辨识个人身分的资料,便可能会不时收到本公司/本公司联号机构或合作伙伴的电话、宣传短讯、电邮或直接的推广邮件。如于任何其他时候阁下不欲我们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作上述的直接促销用途,阁下可通知我们表示反对。阁下可通过以下方法通知我们反对,此项安排毋须缴付任何费用。
(1) 在已收到通知邮件中的连结点按取「取消订阅」回复告知我们;或(2) 以书面形式邮寄「九龙海港城广东道21号港威大厦保诚大厦(第3座)21楼2106-7室」;或(3) 电邮至cs@lifeyoung.com通知本公司。
阁下与本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之时,本公司将保存阁下所有交易纪录以作审核之用。本公司的一般政策是将有关资料保存一段合理时间。
本公司通常可与Life Young Group Limited及旗下公司、附属公司、联号公司及彼等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共用阁下的个人资料,或向其转移有关资料, 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倘阁下不希望本公司向任何第三者披露阁下的资料,请连同阁下之姓名、会员号码及联络电话以书面形式邮寄「九龙海港城广东道21号港威大厦保诚大厦(第3座)21楼2106-7室」或电邮至cs@lifeyoung.com通知本公司。
阁下可填写表格OPS003或以书面致函方式,向本公司顾客服务经理要求查阅阁下的个人资料,本公司会按《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第19 (1) 条规定, 在收到阁下要求后四十天内依从阁下要求。根据条例第20(3e) 条的规定,如阁下拒绝以表格或书面方式提出查阅要求,本公司有权拒绝阁下的查阅要求。 根据条例第28条,本公司可向查阅资料者征收合理费用。然而,倘阁下确实是为作出合理更正而查阅个人资料,本公司可酌情豁免有关费用。
阁下必须以书面致函本公司顾客服务经理提出更改个人资料,并提供须更正的正确资料。本公司会按《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第23 条规定在收到阁下要求后四十天内更正阁下的个人资料。更正个人资料不会收费。
(1)如阁下要求(i)查阅或更正资料;(ii)提供关于我们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实务的一般资料;或(iii)提供关于我们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及(2)一般查询及投诉的人士,应电邮至:cs@lifeyoung.com
阁下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将妥为存置于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系统内,只有获授权人士方可查阅。
除非为了提供阁下所要求的服务或遇上以下情况,否则我们不会向其他人士或非关联公司出租、出售或分享阁下的个人资料:
如阁下对本条款有任何疑问,请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早上 10 时至下午5时,通过以下方式联络我们:
电邮:cs@lifeyoung.com 电话:(852) 2620 5881
书面形式邮寄「九龙海港城广东道21号港威大厦保诚大厦(第3座)21楼2106-7室」
阁下作为Life Young Group Limited的顾客,在试用或购买本公司的服务及/或产品(「有关服务」)时,可能需要向本公司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
(「有关个人资料」)。倘有关个人资料并不完整或不正确,本公司可能无法向阁下提供或继续提供有关服务。
本公司时刻将阁下的个人资料保密处理。本公司有关收集、使用、保存、披露、转移、保密及查阅个人资料的政策及常规,均符合香港法例规定,并已载于本声明内。
阁下同意,阁下向本公司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可由本公司使用及保存,以配合以下用途和阁下与本公司同意或法律不时要求的其他用途:
阁下并同意,本公司可披露及转移(无论在香港或海外)本公司为上述目的而使用、披露、持有、处理、保留或转移阁下个人资料的权利予本公司的代理人、承办商、任何电讯营运商、任何第三者收账机构、任何信用咨询机构、任何保安机构、任何信贷供应商、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公司负有保密责任的任何其他人士,及本公司任何实际或建议受让人。
此外,根据阁下与本公司的协议,本公司可以将阁下的个人资料披露及转移(无论在香港或海外)予 Life Young Group Limited及其旗下公司、附属公司、联号公司及彼等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并可将有关个人资料存入本公司或 Life Young Group Limited及其旗下公司、附属公司、联号公司及彼等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为上文所述目的而持有的一个或多个资料库(可能载有本公司或 Life Young Group Limited及其旗下公司、附属公司、联号公司及彼等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收集的其他资料),以推广本公司及/或 Life Young Group Limited及其旗下公司、附属公司、联号公司及彼等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的商品及/或服务并用以比较阁下就上述目的而向本公司及/ Life Young Group Limited 及旗下公司、附属公司、联号公司及彼等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 倘阁下不希望收取本公司提供与有关服务无关的商品及/或服务之推广资讯,或不希望本公司为本段所述目的而披露、转移或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请按下列地址致函本公司,注明阁下的姓名、会员号码及联络电话。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阁下有权:
根据有关条例,本公司有权对查阅个人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的处理费用。如欲查阅或更正个人资料,或本公司所持个人资料的副本,请致函下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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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海港城广东道21号港威大厦保诚大厦(第3座)21楼2106-7室电邮地址: cs@lifeyou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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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阁下对本私隐政策有进一步的疑问,或希望取得或更改阁下的个人资料,请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早上 10 时至下午5时)联络我们。电邮: cs@lifeyou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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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
本条款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10月5日